不过,话说回来,证考了之后,你一直未在第一线实际操作,学的那些怕是不够用喽……”
对此,向北不置可否,然后向黎明强浅浅一笑。
“按照黎明强上面说的那些,他似乎已经表明其看过,甚至手里应该复印有自己在相关部门的留底材料,比如谈话记录什么的,当然也包括有庭审记录的复印件……”
“但,当自己向他索要的时候,他为什么会闪炼其词,甚至说他没有和巧舌若簧地说那个庭审笔录调不到、调不了呢?”
一想到这些,向北就百思不得其解,甚至都有些怀疑自己的案子在别的人、甚至别的团伙和组织的眼中真的能有那么的“重要?”
甚至都有些因为自己而把那些人和团伙及组织变得不再是他们和它们自己该有的样子而怀疑起了人生……
“因为忙不完的工作,因为行贿人的难约,导致你直到那一年的9月才将财物退回。
后来,在次年的12月,你有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
你主观上既没有将行贿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你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你没有接受过全日制法律教育,但为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你刻苦学习了各门法律知识,早年还顺利通过了法考。
在你的认知里,主观上只要没有非法占有贿赂的犯罪故意,那么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你就应该不构成受贿罪。”
“然而,一审、二审判决均因为你三个月时间才将财物退还,认定你没有及时退还财物,进而客观归罪。
其实,何为“及时”
?国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而根据张某楷教授第六版《刑法学》的意见,更是明确了收受他人财物虽未及时退还,但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便不成立犯罪的观点。”
“那年5月,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者向你送香烟,同月你自己又主动退回了之后,有接受有关部门对你的调查。
同年6月,另案行贿人才向你送钱财。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一审、二审均认定你退还钱财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调查。
而这一论断,却实质上是倒果为因,实是与通行的哲学观点相悖。”
“李白有诗云: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
陈某良教授将冤假错案分为“假案”
和“错案”
,并坦言纠正“假案”
难,纠正“错案”
更是难上加难。
我深知,本案就是一起错案,是对“及时”
进行了机械解读而引发的错案。”
……
“你说,我听”
“你说,我听”
向北与那黎明强相互说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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