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严重的,是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为本案关键的两个证人之一的霍某某,却杜撰了“经由道路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即那某某达人同意并许可案中另一个关键证人张某某(实为与他串通一气的该工作人员),为其盖章而取得道路运输证”
的“证人证言”
。
但是,在此处应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本案证人张某某,在当时,系开发区道路运输局办证大厅日常工作实际负责人,其拿到单位公章并盖出公章,本就不是什么难事。
特别是在“本案中的另一关键证人张某某,给出租车公司盖章的时候,恰值开发区脱贫攻坚整县出列迎检关键阶段,整个单位长时间只能留他一人坚守办公,其他人都下沉到村组农户家中助力脱贫”
的实际情况下,张某某不仅有”
能说出N多理由,甚至是凭借口就能轻而易举拿到公章”
的机会,而且在那段特殊时期中的日常工作中,他已的确有过“盖出了N多次公章”
的事实。
可以说,张某某是单位能盖公章和已盖公章最多的人之一,也是与企业联系、接触最多的人之一。
可以说,本案中,后果更为严重和性质极其恶劣、胆子极其大的情况便表现在:既是本案行贿人,又是本案既得利益者,还是本案关键证人的霍某某,居然完全无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5年。”
之规定,一边私自与乙方龙某某等人签订了“车牌号贵dU8676”
等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等违法内容的非法无效合同;一边还以有“龙某某等人、贵dU8676等车辆及非法无效合同”
的真实存在些为由,去咬定其“新增城市出租运营车辆”
过程中的所有违规行为都是时任道路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即:那某某达人)所为,进而成功达成了“只要抹黑了该主要负责人,就洗白了他自己的非法行为,保全了他自己的既得之非法利益”
之肮脏目的……
对此,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之胆到底从何得来?其所做所为算不算黑恶势力之行径?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自行新增出租车时至今日,5年来其后面可有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如果有,它又是在何时经由哪家部门何人批准的?总之,在那某某达人的任内,他是没有给予其哪怕只言片语似的书面批复和行政许可的。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可持有主管部门在“获得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
后所作出的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有,那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可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必须内容?如持有许可,又是在何时经由哪家部门何人许可?如持有许可,那许可的内容又是什么,其内容又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都没有,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又当在何时得到应有之法判?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可持有与主管部门“在基于作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后”
签订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所明文规定的7个方面内容的经营协议?
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可持有“主管部门在基于作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之后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可是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
投放的符合规定数量、质量要求的车辆,并是在经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后,得到的车辆《道路运输证》?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何以敢不遵全市“经营权期限5年”
之规定,而擅自与人签订“经营权期限为8年”
的违法非法无效格式合同?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这种“使用违法非法无效合同,然后欺行霸市达5年多之久,甚至这可能还会存在照此一轮复又一轮地延续下去”
之经营现状,是否应该被终结?而相关部门又可否能再任其横行?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这种“宣称是其主管部门时任主要负责人为其牟取的利益,进而去抹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从而去洗白其非法行为和保全其非法利益”
的行为,是否应该立即纠改,并还主管部门时任主要负责人清白,并承担相应责罚?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应不应该为其行为,去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