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立刻与他小声沟通,随后辩护道:“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的规定。
我方当事人不清楚谈话过程中会被录音,该录音文件侵害我方当事人隐私权,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林晚星却说道:“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应理解为:在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场所进行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视为不合法。
而我方提供的录音文件,与被告谈话系在永川大学公共咖啡厅进行,录音系为公共场录制,除被告向梓外,也有何悠亭教授、王法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被告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她是那么从容自若,没有看任何提示稿件。
可他花5000元聘请的律师,甚至连一句反驳的话都说不出来。
林晚星曾说过的一段话,再次浮现在向梓耳畔。
——“我没有教化你的责任和义务,我只想要求你弯下腰,向我说一声‘对不起’。”
录音文件开始在法庭中缓慢播放。
向梓听到自己的声音在录音中从笃定变得慌乱。
他的母亲坐在席上,脸色从铁青变得完全惨白。
“我没有撒谎,师母你就是被洗脑了!”
他自己说过的话,最终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向梓缓缓闭上眼睛,只觉得今日的雨,比以往大了太多。
世界冷暗无光,他知道自己完蛋了。
——
20XX年X月X日,
永川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针对硕士研究生林晚星控告同学向梓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全文如下:
永川市市和平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永和中民一(民)初第1357号
原告:林晚星。
被告:向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华,永川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晚星原系永川大心理系硕士研究生,向梓原系永川大学心理系硕士研究生。
向梓于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期间,以匿名发送邮件的形式,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前校友邮箱,群发名为《心理系教师舒庸自杀真相》一文。
向梓在邮件中多次使用“勾引导师”
、“不伦恋情”
、“缺乏基本羞耻感”
、“精神控制男性”
、“致使导师自杀”
等大量侮辱性词汇,并通过个人主观臆想,捏造林晚星与导师舒庸的不伦丨性关系。
林晚星为此于20XX年X月X日委托永川市和平区公证处对上述邮件证据进行收集保全,永川市和平区公证处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了公证书,林晚星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
同时,林晚星出具相关录音证据,证明被告向梓系匿名邮箱所有人及诽谤邮件发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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