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无证据证明录音内容虚假捏造,亦无证据证明录音证据是通过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
同时,该录音证据已在庭审中已经进行质证,故本院认为该录音证据合法。
林晚星主张,向梓群发侮辱性邮件并公开散布的行为,使其声誉及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使林晚星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并接受长期心理治疗,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向梓停止侵权。
林晚星要求向梓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知名校友邮箱重新发送公开书面赔礼道歉信,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林晚星名誉。
要求向梓在永川大学校园内网上发布赔礼道歉原文,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并赔偿林晚星原告林晚星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公证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之名誉。
向梓以匿名发送邮件的形式,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知名校友邮箱,群发名为《心理系教师舒庸自杀真相》一文。
该文捏造林晚星与舒庸的恋爱经历,对林晚星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在永川大学校友群体造成重大反响,对林晚星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已构成对林晚星的名誉权的侵害。
向梓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林晚星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向梓大量群发邮件内容给原告林晚星的形象造成直接的侵害,并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致使原告长期接受心理治疗。
故原告林晚星要求向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正当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证费5,000元系林晚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向梓予以承担。
本院认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被告虽称其邮件系小规模匿名发送性质,但其所发表内容影响恶劣、严重侮辱妇女,对妇女人格进行了严重贬低。
据此,依照依据《共和国民法典》《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向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知名校友邮箱,发送事实澄清及向林晚星赔礼道歉原文邮件;
二、向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永川大学校园网发布赔礼道歉原文。
致歉声明内容应包含本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向梓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梓赔偿原告林晚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四、向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林晚星公证费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永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玲
代理审判员付橙子
代理审判员姜明远
二○XX年X月XX日
书 记员常思
作者有话要说:
永川系的故事都是半架空的,相关庭审内容有经过艺术加工。
最后的判决书,参考了国内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判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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